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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随的是司法不公和腐败从现在开始到10月底,近8个月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公安部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目前,针对‘另案处理’的法律含义及其规范适用,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都没有制定。”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现任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熊红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如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司法实践中少数案件适用“另案处理”存在一定随意性,有的放纵了犯罪,由此也滋生了一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严查背后腐败3月下旬,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正分别在青岛市五个基层法院公开宣判。而充当聂磊“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另案审查处理”。这种“另案处理”的案件并不鲜见。在公安机关的案卷上、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书上,人们常常看到该字眼,但是很少有人会意识到其对法治的戕害。“另案处理”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最高检上述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说,“另案处理”最近两年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就曾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近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制订的《关于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对专项检查的工作范围进行了明确:2011年度各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因故未将相关共同涉案人员一并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而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对之“另案处理”或者“在逃”的案件。《方案》强调,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等三项内容。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对适用“另案处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犯罪的案件,会进行重点检查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立案监督处长刘福谦曾撰文指出,目前,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据地方不完全统计,此类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般约占25%以上,数量之大、比例之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另案处理”固然与目前流动性人口犯罪、团伙犯罪较多、抓捕困难等因素有关,但背后还有其他原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建议,应该彻查“另案处理”背后的腐败问题。“‘另案处理’案件我看到过多起,它就像一个‘筐’,什么案件都可往里装。”海南省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宁刚向《中国新闻周刊》抱怨说,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会对类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它涉案人员,以括号标明“另案处理”,“另案处理”屡被不理或降格处理,成司法腐败“黑洞”。 “另案处理”普遍存在四年前,熊红文所在的南昌市检察院就曾成立“另案处理”专项检察组,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另案处理”专项检察活动,并形成5000多字的报告。“通过检察发现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现象比较普遍。”熊红文说,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因已先行判决或起诉、认定犯罪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涉他罪移交其他公安机关、已作行政处罚等原因而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其他涉案人员,往往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另案处理”。根据熊红文提供的“另案处理”专项检察组报告显示:2006年度,南昌市两级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人员的案件共计703件1375人,占全年受案数21%。根据专项检察组进一步的统计结果,“另案处理”案件本案的案由主要分布在四个方面:首当其冲的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以盗窃、抢劫为主,占总另案处理人数的60.1%;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的犯罪,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为主,占总另案处理人数的22.8%;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以贩卖毒品、聚众斗殴为主,占总另案处理人数的15.5%;剩余的占总人数1.6%的是“其他类的犯罪”。根据全市数据汇总情况看,专项检察组报告认为,“另案处理”案件数所占比例在20%左右,说明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现象比较普遍。同样,2009年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对抽样调查的“另案处理”208件554人进行重点检查时发现,侦查机关共对166名无另案处理必要人员作“另案处理”,这类案件占检查案件的29%。湖州市检察机关发现,一部分“另案处理”人员违法降格处理。208件554人已涉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作治安行政处罚的只有18人。 无统一尺度“另案处理”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缘于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案件的查处。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在郑少东犯罪事实中,是利用 “另案处理”干涉他人查处案件。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后由江门市中院判定5名犯罪嫌疑人有罪。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被标明将“另案处理”。最终连卓钊未受到司法审判,顺利回到香港。这背后就是因为郑少东的干涉。七年前在研究涉毒犯罪案件时,程雷就注意到“另案处理”。在此类案件中,有些“另案处理”人员是“特勤”人员也称“线人”,公安机关为了保护他们,一般都做“另案处理”。“在罪与非罪模糊情况下以及在定性属于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常常列为‘另案处理’。”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法制科长刘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另案处理的原因很复杂:一是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之时尚未抓获归案的;二是涉案嫌疑人身份不明或者真实姓名不详,一时难以查明而未能抓获归案;三是涉案人因未到法定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熊红文则认为,造成“另案处理”乱象的原因主要是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缺乏制度规范,有的公安机关将一时无法处理以及不便处理的涉案人员都列为“另案处理”,有的公安机关甚至出现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刘福谦建议“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审批程序,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侦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制度,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程序,建立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对“另案处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现在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可以增加有关‘另案处理’监督的司法解释。”程雷建议,监督“另案处理”首先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同案犯、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三方进行监督,对于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则须上提更高级别检察机关监督。(中国新闻周刊)
在汉川市分水镇有个名叫鸡公洲村的村子,村子不大,名气却不小,因为全村2700多人中,近年来有200多位村民参加了无偿献血活动,是当地名符其实的“无偿献血第一村”。鸡公洲村距离孝感城区近80公里,乘车需要近2个小时才能到达,路程虽远,但孝感中心血站的采血车每年都会来到这里3次。血站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鸡公洲村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村民参加无偿献血活动,跟村里一个叫汪炎平的村民有关。8年无偿献血66400毫升鸡公洲村离城镇有7里多路,青砖灰瓦,房屋错落有致,与其他村庄并无两样。42岁的汪炎平是该村的一名普通村民,大个子、平头、皮肤黝黑,脸上总是带着憨厚的笑容。他和妻子靠经营一家早餐店为生。汪炎平是当地有名的“献血大王”,而这并非虚名在他家的抽屉里,放着厚厚一摞献血本,记者统计了一下,8年来,他献血45次,共66400毫升,相当于13个成年人的血液总量。汪炎平的第一次献血有些偶然。2005年7月,汪炎平到汉川城关走亲戚,看到一家酒店门口有一辆流动献血车,他想知道自己的血型,便走进去了。经检测,他的各项指标均合格。工作人员介绍,献血有利于身体新陈代谢,还可救死扶伤。汪炎平遂鼓起勇气献了一次血。过了些时日,汪炎平感觉身体无异样,此后,他每半年献一次全血,中间还穿插献成分血。因为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汪炎平荣获了2006-2007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渐渐的,他献血的事儿在村里传开了,村民们给了他“献血大王”这个美誉。带动300多村民无偿献血汪炎平出名后,被推举为汉川市献血志愿者服务队队长。“我觉得我一个人献N次血,不如N个人献一次血。”深感个人力量有限的汪炎平,慢慢地用现身说法的方式,带动身边的人去参加无偿献血。随后的日子里,汪炎平一有机会就会跟亲友们宣传无偿献血的好处。亲朋和村民们起初都不理解,他则用自己有限的献血常识反复做工作。孝感市中心血站每次到分水镇以及周边举办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汪炎平都会穿着志愿者服装,向村民们发放宣传资料、现身说法。为了宣传无偿献血,汪炎平还花钱在摩托车上焊制一块铁牌,上面写着“我献血,我快乐,我健康,无偿献血志愿者汪炎平”,他还在铁牌上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他将从血站拿来的宣传单,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里,见人就发。汪炎平的付出没有白费,在他的宣传和感召下,鸡公洲村共有200多名村民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周边村的100多位村民,也先后加入到无偿献血的队伍中。“去年世界献血日,我们自发组织了两辆面包车,载着18人到孝感去献血。”村民张平安说。最让汪炎平感动和欣慰的是,去年国庆期间,他刚年满18岁的女儿,也主动到城里的血站献血,将此作为自己的成人礼(如图)。孝感中心血站体采科工作人员张红云介绍,每年7、8月份用血紧张时,他们就会跟汪炎平联系,把需要的血型报给他,他当天或隔天就把10多名志愿者带过来了,“那阵容令人感动”。(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王进良 特约记者杜青 通讯员贾国红 刘定旭)
商报讯(记者 金兆芹)近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决定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分摊办法》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新修订的物业服务和收费政策主要有3方面的变化,一是强调物业服务收费依法备案登记。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登记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简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程序。取消原备案有效期限3年规定,减少实施备案的前置条件及材料要求等。三是明确划分普通住宅物业与其他物业范围,解决实际操作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范围界定问题,制止少数物业服务企业以高档小区名义规避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此次将作调整。此次调整将进一步强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据实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或向业主、使用人分摊。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水用电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经营性的商铺、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场所的水电费用,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或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国际旅游岛商报 金兆芹)
商报讯(记者 姜飞 摄影报道)“吸毒、吸k粉要坐牢!”、“抓松鼠、抓山鸡、抓山猪要坐牢!”、“打老婆、打孩子一样要坐牢!”、“偷鱼、偷竹子要坐牢!”……近日,澄迈县中兴镇仁洞村委会前悬挂的标语被网友发到网上后,很多网友直呼“太给力了”。3月31日,商报记者经调查发现,这是海南一家公司在当地投资期间,为提高当地村民法制观念、防止附近村民到其所承包的林地搞破坏而悬挂的普法宣传标语。如此标语网友称很给力 普法宣传标语雷人,网友称“最直观、最形象”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了一组照片,并介绍说,前几日路过澄迈县中兴镇仁洞村委会前,看到了不少醒目标语,这些标语内容以普法为主,但与往常那些普法宣传内容不同的是,这些内容让人看后一目了然,且令人感觉非常有趣。记者注意到,这些用红布制作的宣传条幅上,分别印有“吸毒、吸k粉要坐牢!”、“抓松鼠、抓山鸡、抓山猪要坐牢!”、“参与赌博要坐牢!”、“打老婆,打孩子一样要坐牢!”、“偷鱼、偷竹子要坐牢!”、“抓水鸭、抓白鹭要坐牢!”、“喝酒害人!要戒酒!”等,所有内容简单明了。 对于这些宣传标语,多数网友表示支持。网友“三亚形象大使”评论说“哈哈!很实际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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